好的制度,逼人为善去恶致良知(摘自《何君贤:聂圣哲行动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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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听一位参加早悟堂课程的学员说了一个人事方面的小故事:

某单位有个项目的一个岗位须经常性出差。原先此岗位的员工因怀孕不能出差工作了,因此项目经理需要再招聘一位职工,来完成这个岗位的工作。

在招聘的时候,有一位女性应聘者来应聘。项目经理非常坦诚,谈到了这次岗位招聘的原因是因为这个岗位原先的员工怀孕不能出差,才准备再招聘一个人。所以,如果要入职,需要承诺一年之内不能怀孕,一年之后等原先的员工回岗后,即可以怀孕。

也就是说,这个项目经理,提出了一个一年之约。而那位求职的女员工,也对这个一年之约做了口头承诺,于是顺利入职。

 

就企业用人而言,实事求是地说,这个项目经理确有苦衷,并没有歧视女性。他的一年之约并不过分,也是希望在岗位用人需求以及人性化之间达成平衡。

 

后面的故事有点让人吃惊。

新入职的女员工在6周之后,给公司拿来一个已经怀孕6周的化验报告单,要求不再出差。同时,在公司和她协商调岗时,她提出要求:调岗可以,不能调薪,还必须要拿出差岗位的薪资(出差岗位的薪资,要比一般的其他岗位要高),而且还拿出医院证明,准备休病假。

不可否认,这个女员工,所做的一切,都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

很明显,这件事情的发生,对于这个单位以及相关项目经理来说,这也是令人头痛的一件事。

不处理,一个岗位原来只需要一个人,现在即将变成3个人;

处理吧,很多人会说,这个公司太没有爱心了!而且,法律顾问也担心发生劳动纠纷,建议不要处理。

 

这里,我们不去猜测这位女职工真实怀孕的时间到底是在做出承诺之前,还是做出承诺之后;我们更不去挥舞道德大棒谴责任何人。我们需要探讨和思考的是,如何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

 

再谈谈古代盗墓的规矩。

《鬼吹灯》风靡一时,里面讲的就是盗墓的故事。在中国古代盗墓猖獗时,基本上都是欢乐少悲伤多,简单而言,就是缘于人性。

最开始,盗墓者有两个。找到墓门后,一个先下去,把墓里的宝物放进包裹,上面的那个就用绳子把包裹提上去。

但可怕的是,上面的拉绳人抛弃下面的同伙扬长而去。

于是,行规逐渐改良,盗墓同伙之间必须是亲戚,最好是父子。可是,纵然是父子,也有儿子把老子抛弃在坟墓里的事发生。

终于最懂人性的人决定:父子二人去盗墓,下去盗墓的人必须是儿子,上面的必须是老子。这个规定出台后,就再也没有把人丢在坟墓里的事发生。

这就是优良的制度设定。但制度设定的背后,其实就是人性。儿子对父亲的爱远不如父亲对儿子的爱,人类所以能繁衍至今,就是因为这种上辈对晚辈的爱。

好的制度逼得人们为善去恶,这就是致良知。

 

回到前面那个问题——如何避免那样的问题再次发生?看完这个盗墓的故事,你有什么启发呢?

 

话不多说,点到即止。你最终能够依靠的,就是学习人性、顺应人性,学会设计一个好制度——如果TA不主动致良知,那就用制度逼着TA去致,从而避免恶而发现善。